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零九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抗诉案卷、证据,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 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二) 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三) 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及其电子文本; (四) 全部案卷、证据,包括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第三百零八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