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