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八十条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一章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八十条 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二) 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二百八十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