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章 回避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四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章 回避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 (三)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五)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