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二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十三章 目录 第五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