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一百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九十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一百九十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一) 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 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三)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四) 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节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