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九十六条 第二十一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九十六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友等参与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十一章 目录 第四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