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节 执行 第四百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九十一条 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节 执行 第四百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可以与未成年罪犯管教所等服刑场所建立联系,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助做好帮教、改造工作,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 第四百九十条 目录 第四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