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八十七条

第四百八十七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