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六十三条
第四百六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审理: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的案件;
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人民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审理,由院长根据少年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