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六条 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内,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