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四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四十八条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四百四十八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应当裁定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第五节 目录 第四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