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四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条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四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 第三百九十九条 目录 第四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