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三百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九十八条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三百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联系,与其监护人、近亲属会见、通信,以及请求人民法院提供翻译的权利。 第三百九十七条 目录 第三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