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三百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九十四条 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第三百九十四条 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 第三百九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