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七十八条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三百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第三百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三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