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七十四条

第三百七十四条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