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六十五条 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称、金额、数量、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涉案财物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附清单。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百六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