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五十条
第三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