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十五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三百四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三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