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三十七条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第三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