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三百二十三条 目录 第三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