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三百一十三条 第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百一十三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第三百一十二条 目录 第三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