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八十七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