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八十四条

第二百八十四条 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