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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