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十章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七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