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案件起因;
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案件起因;
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