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二百一十六条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知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