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