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