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七十四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十四条 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 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 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 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 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六) 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七) 证人证言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八) 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第三节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