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判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直接向遭受损失的单位作出赔偿;遭受损失的单位已经终止,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继受人作出赔偿;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应当判令其向人民检察院交付赔偿款,由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