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九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