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六十九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十九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 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 (二)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 (三) 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四) 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 (五) 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第二节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