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企图自杀、逃跑的;

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