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六十四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四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 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 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 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 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 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 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 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 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六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