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第五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三十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第五百三十条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 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 (三) 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 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法庭调查可以简化。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