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第五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二十七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 第五百二十七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 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 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