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一十八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百一十八条 对不服第一审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裁定: (一) 原裁定正确的,应当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裁定; (二) 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变原裁定;也可以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第五百一十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