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五百一十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百一十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 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 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关犯罪的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 是否附有通缉令或者死亡证明; (四) 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五) 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相关法律手续; (六) 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 (七) 是否写明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五百零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