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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