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四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五十三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四百五十三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 (二) 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三) 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 (四) 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五)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六) 有必要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