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四百五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五十二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五节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第四百五十二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公示: (一) 罪犯的姓名、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二) 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 (三) 罪犯历次减刑情况; (四) 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建议和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面向社会公示。 第四百五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