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四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四十四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四节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 第四百四十四条 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 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 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 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 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 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