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 第四百三十三条 8.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第二节 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 第四百三十三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一)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 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 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 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 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