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