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