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