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