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